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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辖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郑庆生与周通建、刘文华、孙小芳、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永洁、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黄仕建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庆生,周通建,刘文华,孙小芳,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永洁,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黄仕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庆生,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通建,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达县福善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华,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达县南外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小芳,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南河郦景*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倨,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永洁,男,40岁,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南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岳安才,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仕建,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南江县。上诉人郑庆生因与被上诉人周通建、刘文华、孙小芳、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永洁、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黄仕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2民初2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郑庆生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葫芦乡川祖庙村9组,根据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原则,本案应当由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为了依法、公平、公正审理本案,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1、撤销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2民初284-1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庆生组织周通建、刘文华等民工为其提供劳务,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四川省南江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永洁、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黄仕建的住所地均在四川省南江县,故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郑庆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审 判 员 杨璐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龚永梅书 记 员 赵灿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