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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四川景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内江门德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景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内江门德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837号原告:四川景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泸县福集镇新坪街260号西南健康产业园8号楼。法定代表人:邓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922801968。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代雄,系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系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江门德医院,住所: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号。投资人:门德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451376779L。原告四川景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内江门德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景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景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景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四川景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峻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