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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某1、赵某2等与张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张某1,张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465号原告:赵某1,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住蒙城县。原告:赵某2,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成刚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汉族,1970年4月27日,蒙城县。被告:张某2,女,汉族,1992年1月16日,住址同上。原告赵某1、赵某2诉被告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丽颖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1、赵某2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1、赵某2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赵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丽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桃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