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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执3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凤刚与被执行人张彦海、李剑、孔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刚,李剑,孔凡龙,张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3执3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凤刚。被执行人李剑。被执行人孔凡龙。被执行人张彦海。申请执行人刘凤刚与被执行人张彦海、李剑、孔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彦海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