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玉贵与梁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贵,梁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645号原告:吴玉贵,男,196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绪德,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德涛,男,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吴玉贵与被告梁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吴玉贵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贵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贵撤诉。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计211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吴玉贵负担。审判员 于树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