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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玉贵与梁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贵,梁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645号原告:吴玉贵,男,196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绪德,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德涛,男,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吴玉贵与被告梁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吴玉贵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贵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贵撤诉。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计211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吴玉贵负担。审判员  于树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