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曹新有与李脚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有,李脚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456号原告:曹新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莺华,吉安市青原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脚生,男。原告曹新有与被告李脚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曹新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新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新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新有负担。审判员 肖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珂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