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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6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爱妹与廖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妹,廖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6民初464号原告王爱妹,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告廖志,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原告王爱妹与被告廖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王爱妹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爱妹负担。审 判 员 陈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