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6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爱妹与廖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妹,廖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6民初464号原告王爱妹,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告廖志,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原告王爱妹与被告廖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王爱妹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爱妹负担。审 判 员 陈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