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冯松林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松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31民特1号申请人:冯松林,男,1952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陕西省太白县人。申请人冯松林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本院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他与前妻周米壳1976年结婚,婚后生育长子冯红娃,次子冯建红。1987年,两人离婚,长子由前妻抚养,次子由他抚养。1996年,申请人再婚。2001年农历正月初八,冯建红要求外出打工,带着被子离家。此后,再也没有冯建红的消息,申请人也与前妻联系不上,至今十六年冯建红下落不明。现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冯建红死亡。经审理查明,冯建红,男,1980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太白县鹦鸽镇梁家山村二组069号,原住址同申请人,系申请人与前妻周米壳之次子。经本院调查周米壳之第毛大劳,其陈述冯建红现随母亲在河北生活。本院认为,冯建红现在河北生活,申请人称其下落不明的事实不存在,宣告其死亡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如下:驳回冯松林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雷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廉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