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井伟林、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井伟林,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64号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区包公大道北。法定代表人:杜爱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莹,安徽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伟林,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润恒,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黎明村6幢。法定代表人:张官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静,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井伟林、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红梅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