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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井伟林、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井伟林,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64号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区包公大道北。法定代表人:杜爱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莹,安徽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伟林,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润恒,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黎明村6幢。法定代表人:张官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静,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井伟林、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红梅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