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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1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洪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洪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106号之一申请人: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鲁威。被申请人:王洪利,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洪利在本院执行款5000元,冻结期限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