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常晓蕾与宋文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晓蕾,宋文臣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227号原告:常晓蕾,女,住辽宁省鞍山市。被告:宋文臣,男,住大连市。原告常晓蕾与被告宋文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常晓蕾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晓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晓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