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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常晓蕾与宋文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晓蕾,宋文臣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227号原告:常晓蕾,女,住辽宁省鞍山市。被告:宋文臣,男,住大连市。原告常晓蕾与被告宋文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常晓蕾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晓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晓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