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建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马登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建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马登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328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建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化建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登贵,现住宁夏海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建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登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建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建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哈布日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芦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