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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刑更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庄俊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庄俊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732号罪犯庄俊财,男,汉族,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梅中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俊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7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8年3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庄俊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庄俊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5次;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2月获得表扬。罚金80万元,已缴纳500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庄俊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其所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本院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俊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丽 梅审判员 袁 国 生审判员 欧阳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