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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4民初3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无锡市裕源机械厂与杭州双桥五金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裕源机械厂,杭州双桥五金电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3845号之一原告:无锡市裕源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51414992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金马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浩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剑明,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双桥五金电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143253881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荣华村贝家桥。法定代表人:陈明奎。原告无锡市裕源机械厂(以下简称裕源厂)与被告杭州双桥五金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立案。原告裕源厂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裕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源厂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00元(此款已由裕源厂预交),由裕源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