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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锡社与陈湛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锡社,陈湛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8民初1275号原告:李锡社,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陈湛芝,女,193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家务,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李锡社与被告陈湛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锡社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调解,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请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068元,减半收取计3534元,由原告李锡社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克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 光代书记员 赵 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