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锡社与陈湛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锡社,陈湛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8民初1275号原告:李锡社,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陈湛芝,女,193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家务,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李锡社与被告陈湛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锡社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调解,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请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068元,减半收取计3534元,由原告李锡社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克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 光代书记员 赵 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