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民终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瑞利、沧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瑞利,沧州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7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利,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书平,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系张瑞利的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坡,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温秀玲,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霞,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涛,男,汉族,1979年2月22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系该院职工。上诉人张瑞利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5)运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瑞利的损失依据何种标准进行计算还需具体核实;本案涉及的病历是否存在伪造需要进行核实;经核实如果病历真实,应对被上诉人沧州市中心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5)运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瑞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淑仙审判员  张 梅审判员  槐倩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