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开荣、刘三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荣,刘三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310号申请人:李开荣,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申请人:刘三桂,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荣与被告刘三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开荣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诉讼财产担保,要求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刘三桂25000**元或相应等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开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三桂名下价值2500000元不动产、动产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宁红兵审 判 员 阚常绢人民陪审员 张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