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翟淑玲、王淑芬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淑玲,王淑芬,王波,王舰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淑玲,女,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半文盲,市民,无业,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捕前住原籍。2017年1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月2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逮捕,现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国利,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淑芬,女,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半文盲,市民,无业,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捕前住原籍。2017年1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月2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逮捕,现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波,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市民,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现住原籍。2017年1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舰,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现住原籍。2017年1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淑玲、王淑芬、王波、王舰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察员郝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淑玲及其辩护人李国利、被告人王淑芬、王波、王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涿州市公安局对王树祥(另案处理已判决)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依法立案侦查,后对王某1进行传唤,王某1未到案。2017年1月17日上午10时许,涿州市公安局双塔派出所民警到涿州市双塔区邱庄居民委员会拘传王某1时,被告人翟淑玲、王淑芬、王波、王舰拦截警车冀F50**警,使用石块将警车右后门及右后侧围玻璃砸碎,将王某1从警车上拽下,致使王某1趁乱逃离现场,并对后赶到现场的涿州市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民警谩骂推打,将其使用的执法记录仪摔坏。经认定,警车冀F50**警的损失价值为1016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淑玲、王淑芬、王波、王舰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翟淑玲、王淑芬、王波、王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任何异议和辩解,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李国利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淑玲犯妨害公务罪没有异议。二、被告人翟淑玲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翟淑玲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积极赔偿被害人和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谅解。3、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经审理查明,涿州市公安局对王树祥(另案处理已判决)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侦查,并依法对王某1进行传唤,王某1未按时到案。2017年1月17日上午10时许,涿州市公安局双塔派出所副所长刘某带领辅警沈某、冯某、宋某1开警车到涿州市双塔区邱��居民委员会拘传王某1时,被告人王淑芬强行阻拦警车不让离开,并用脚踢踹警车车门,随后被告人王波、王舰、翟淑玲赶到案发现场,被告人翟淑玲用石块将冀F50**警车右后门及右后侧围玻璃砸碎,被告人王波把警车车门打开后,四被告人强行将王某1从警车上拽下,致使王某1趁乱逃离现场,涿州市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王淑芬又对巡特警的民警进行推搡并将巡特警使用的执法记录仪摔坏。经涿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冀F50**警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016元,涿州市物价局因厂家未出具详细的损坏清单未给执法记录仪作价格认定。另查,2017年3月15日和2017年3月17日四被告人与双塔派出所以及民警刘某、辅警沈某、冯某、宋某1达成赔偿协议,四被告人共计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双塔派出所以及民警刘某、辅警沈某、冯某、宋某1对四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系刘某报的警;被告人翟淑玲、王淑芬、王波、王舰系被当场抓获。2、被告人翟淑玲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17日上午,其丈夫王某1和其小姑子王淑芬到邱庄村委会调解王某3和其父亲王桂之间的矛盾,大概上午十点左右,其到村委会看到民警将王某1带到了警车上,当时王淑芬、王波和王舰正在现场拦着警车,其看到王某1在警车里就十分着急,其就走到警车前,王淑芬递给其一块石头,其就用石头砸警车后排的车玻璃,后来其发现王某1在后排,其又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把警车右后的玻璃砸了,后来不知道是谁把警车的车门打开了,当时王某1手上戴着手铐坐在警车的后排座位上,警车后排坐着民警,其用手拽民警的手,其把民警拽开后就把王某1从警车上拉了下来,王某1就带着手铐跑了。当时执法的人员穿着制式的警服,开着警车,其知道警察正在执法。其把警车右后车玻璃砸坏了两块,第一次是用王淑芬递给其的石头,第二次用的是自己在路边捡的砖头,其砸警车的时候,王淑芬、王波和王舰一起拦着警车,王淑芬还用脚踹警车的车门来着,王波和王舰帮着其把王某1从警车上拽了下来。其对损坏的警车价格鉴定无异议。3、被告人王淑芬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17日上午9时左右,王某1打电话让其到邱庄村委会一起解决王某3和王某1之间的矛盾纠纷,其和王某1到了邱庄大队之后,其看见几个身穿警察制服的人进来就把王某1拷上带走,其就上前阻拦那几个人不让他们把王某1带走,其用手拽着当时现场要带走王某1的人,后来那几个人把王某1带到了马路边的警车上,其就站在警车驾驶员车门的位置,用手拽着警车的雨刷器拦着警车不让走,让警察把王某1放了,同时其给王波打电话说有人要把王某1带走,没过两分钟,其侄子王波、王舰和王某1的妻子翟淑玲就来到了大队门口警车停放的地方,其就松开警车的雨刷器,然后用脚踢警车驾驶室的车门让里面的警察开门把王某1放了,其踹了几脚后走到车前面找到其中一个穿警服的人,然后用拳头推那个人的胸部让他赶紧放人,其用手推了那个人胸部几下后来到警车旁边,其听见王某1在里面喊让把车玻璃砸开了,其就捡起一块石头给了翟淑玲,然后翟淑玲就用石头将警车的后玻璃砸碎了,翟淑玲砸碎之后看见是后备箱的玻璃就又用石头把后排座位玻璃砸碎了,这时不知道是谁把警车的后门打开了,王波、王舰、翟淑玲和其就伸手到警车后座拽王某1,其看见车里的人阻止,其就用手���直拽着民警的手,后来把民警的手拽开了,其和翟淑玲、王波、王舰就把王某1从警车的后座拽下了车,王某1从警车上出来后就在马路上喊叫,后来王某1、翟淑玲和王舰就走了,其和王波就被警察带走了。当时其没有看见执法人员的工作证,其不知道他们是警察,当时他们穿着一身蓝色的衣服不知道是不是警服,他们开的是警车,当时他们说是派出所的,其他的没有说。其对损坏的警车价格鉴定无异议。4、被告人王波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17日上午9时多,其姑姑王淑芬给其打电话说其父亲王某1被抓上警车了,让其赶紧过去,然后其就去了邱庄大队,到了大队门口后其看见王淑芬在警车南侧站着,拦着警车不让走,其父亲在警车里,其问警察为什么抓其父亲,车里的警察说有什么事和他们领导说。这时其父亲在车里喊心脏不好,其就到邱庄卫生所买药去��,其买药回来之后看见其母亲翟淑玲捡起一块砖头去砸警车的窗户玻璃,其姑姑王淑芬用脚踹警车车门,警车的两块车玻璃被砸坏,其通过损坏的玻璃窗户把手伸进去从里面把警车车门打开,车门打开之后,其和王舰强行把其父亲从车里拉了下来,其父亲王某1就站在那里骂街,警察要去带其父亲,其和弟弟王舰、姑姑王淑芬、母亲翟淑玲就拦着警察不让带走王某1,后来其父亲就趁机走了。过了一回,又来了一些警察就把其和弟弟王舰、姑姑王淑芬、母亲翟淑玲带到了公安局。当时其弟弟王舰帮着其从警车上往下拉其父亲着,其姑姑王淑芬站在警车侧面阻拦警车不让警车走,还用脚踹警车车门,其母亲翟淑玲用砖头砸警车的车玻璃着。当时对其父亲王某1进行传唤的人员穿着警服,开着警车,其知道警察是在执行公务,其当时的目的就是拦着警察,不让警察把王某1��走。5、被告人王舰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17日上午9时多,其一个当村的姑姑给其打电话说其父亲王某1在邱庄大队门口出事了让其赶紧过去,然后其和其母亲翟淑玲一起去了邱庄大队门口,到了大队门口时其看见其三姑王淑芬、其大哥王波正在一辆警车旁边,王淑芬拦着警察不让走,其过去后看见其父亲王某1被手铐铐着坐在警车的后座上,还有两个警察分别坐在其父亲旁边,其母亲和其三姑就让警察把车窗、车门打开,但是警察不打开,其就问警车旁边一个穿警服的人怎么回事,那个人说有案子传唤王某1,其问有证件吗,那个人就把警官证让其看了看,大概过了两三分钟左右,其母亲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一块石头把警车后备箱右侧的玻璃砸坏了,后来其母亲发现砸错了玻璃又把后排座的右侧玻璃也砸了,然后其哥隔着车窗喂了其父亲几粒速效救心丸,其就���了拉警车门没有拉开就开始录像,然后其就看见警车门被打开了,其和王波、翟淑玲拉着其父亲的衣服从车里往外拽,警车里的警察拉着其父亲的衣服不让其父亲下车,然后他们就把其父亲拉下了车,其父亲下车后就站在警察的旁边叫喊折腾,其三姑就跟警车下面站着的那个警察嚷嚷,这时又来了警车从车上下来几个警察维持秩序不让他们折腾,其就在车后面录像,其回头发现其父亲不见了,其就回家了,后来警察就把其和其母亲带上了警车。当时警察传唤王某1时穿着制式警服开着制式警车,车下面的警察向其出示了警官证,其知道警察是在执行公务。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双塔派出所的民警,2017年1月17日上午九点半左右,其带领派出所的沈某、宋某1、冯某到邱庄村委会找涉案嫌疑人王某1,到了村委会之后看到王某1在大队屋里,然后就把王某1控制住带到了警车上,当他们开车准备离开时有一个身穿粉色衣服的中年妇女拦住警车,强行要求他们放人,当时受到阻止,随即他们就拨打了110请求支援,那名拦着警车的妇女也打了电话,没过几分钟就过来两名男子一起拦住警车,大声呵斥,要求他们放人,其就在车下与那几名闹事的群众理论,宋某1驾驶着警车,沈某、冯某在车里控制着嫌疑人,但是那名妇女和她叫来的两名男子不听劝阻,不断用手拍打,用脚踢踹车门,后来又过来一名身穿蓝色上衣的中年妇女,四个人一起拦着警车,并且不断地拍打,对峙一段时间后身穿粉色衣服的女子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走到警车右后侧嫌疑人所坐的位置,然后用砖头将警车右后侧后备厢处的玻璃打碎,随后另外一名女子捡起砖头将警车右后侧车门玻璃打碎,警车玻璃被打碎后,两名男子强行把警车车门打开,然后四个��强行把嫌疑人从车里拽出来,当时和嫌疑人坐在一起的沈某、冯某进行阻止,遭到两名男子用拳头击打,随后嫌疑人被四个人带下车,下车后五个人对现场的执法民警进行辱骂,并不断的上前推搡,在此过程中嫌疑人在四个人的护送下逃离了现场,四个人继续在现场与民警对峙,110巡特警来了之后将参与人员全部带回了派出所。当时在执法过程中那名穿红色上衣的妇女不断对其推搡,并用拳头击打其的胸部,沈某在控制嫌疑人过程中手部被抓伤,对方从车上拽人的时候沈某和冯某都遭到了拳击。他们之前到王某1家传唤王某1时给王某1看过警官证,并且给过王某1传唤证,当时王某1说过两天就去派出所,但王某1一直没有来,2017年1月17日其再次找到王某1的时候王某1已经知道是怎们回事了,但是王某1不配合工作不去派出所,然后他们就强行把王某1带上了警车,后来王某1的家人阻拦警车不让离开。7、证人沈某的证言与证人刘某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不再赘述。其的右手被抓伤了,头部被打了,眼镜被打没了。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涿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副大队长,2017年1月17日10时左右,其接到指挥中心110指令称,双塔派出所在涿州市双塔区邱庄大队执法受阻,遭遇暴力抗法,请求巡特警支援,接到指令后其带领五名干警迅速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一名男子已被派出所有效控制车内,双塔派出所警车车窗已被钝器砸坏,其在找双塔派出所民警刘某询问现场情况过程中,王淑芬不听劝解一再追着刘某撒打辱骂,无法了解现场情况,同时其单位辅警郝某1在利用执法记录仪取证期间,王淑芬先是用用手打掉郝某1手中的执法记录仪,然后从地上捡起执法记录仪使劲向地上摔去,致���执法记录仪严重受损,无法继续现场取证,王波、王舰在现场用手机对执法人员录像,大约过了五六分钟巡特警支援队员和双塔派出所增援警力先后来到现场,于是先后把王波、王舰、翟淑玲和王淑芬抓获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到达现场时派出所的警车车玻璃已经损坏了一块,后来一个穿红色棉袄的女子又砸坏一块,当时被砸警车里押着一个戴手铐的男子,有两个30岁左右的男子拿着手机在录像,还有两名55岁左右的女子追着刘某殴打辱骂。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涿州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的辅警,2017年1月17日上午,该队接到派警说在邱庄大队路口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执法受阻,张队长就带着他们开车去支援了,到了现场后其看见有一个岁数挺大的妇女从地上拿石头,然后那个妇女就用拳怼车外面那个男民警,其就过去劝阻,其同事郝某1拿着执法��录仪录像,那个妇女就用手把执法记录仪打掉在了地上,然后从地上捡起执法记录仪又用力往地上摔。这时一个男的从警车上往外拽一个戴着手铐的男子,然后那个女的开始闹腾,过了一会那个戴手铐的男子就被人从警车上拽了下来,然后往胡同里面走了,这时特警的车和派出所的人也都来了,派出所的人就把那个从警车上拽人的那个男子铐了起来,随后把那个拿石头的女子也拷上带回了派出所。其到达现场时派出所的警车已经被人砸了,被砸的警车里押着一个戴着手铐的男子,其当时看见一个瘦高个的女子推搡民警和用拳怼民警,另外一个女子推搡他们拦着警车不让走,一个男的从车里往外拽人,另外一个男子用手机录像。10、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双塔派出所的辅警,邱庄村的王某1因涉嫌一起故意毁财的案子,派出所以前传唤过王某1,后来听说王某1在邱庄村委会,2017年1月17日上午九点半左右,派出所民警到邱庄村委会将王某1控制并将王某1带至警车上,当他们开车准备离开时一个身穿粉色衣服的中年妇女拦住警车不让离开,强行要求民警放人,然后他们就打了110请求支援,拦警车的那个妇女也打了电话,没过几分钟就过来两名男子,这两名男子也要求他们放人,刘某就劝解对方,那名妇女和那两个男子不听劝阻,还不断的用手拍打,用脚踢踹车门,后来又过来一名身穿蓝色上衣的中年妇女,然后四个人一起拦住警车,并且不断地拍打车门和车窗,后来有人用砖头将警车右后侧后备厢处的玻璃和警车右后侧车门的玻璃打碎,警车的后车门就被对方的人打开了,然后那四个人强行把车内的嫌疑人拽了出来,其和沈某抓着王某1阻止时遭到两名男子的拳头击打,随后嫌疑人被四个人带下车,下车之后那几个人��不断的上前推搡,在过程中嫌疑人王某1逃离现场,剩下四人继续和民警对峙,后来110巡特警支援人员赶来后将四名参与人带回了派出所。其没有受伤,当时对方的人只是对其推搡,其他人是否受伤不知道,警车的玻璃是那两名妇女砸的,具体是谁砸的其没有看见,将王某1从车上拽下来四个人都参与了。11、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双塔派出所的辅警,2017年1月17日上午九点半左右,民警刘某带领冯某、沈某和其到邱庄村委会找王某1,到了村委会之后刘某、沈某和冯某就把王某1控制并将王某1带至警车上,当其开车准备离开时一个身穿粉色衣服的中年妇女拦住警车不让离开,强行要求他们放人,当时受到阻止,然后他们就打了110请求支援,拦警车的那个妇女也打了电话,没过几分钟就过来两名男子,一并拦着警车,大声呵斥并踢警车,要求他们放人,刘���就在车下劝解对方,那名妇女和那两个男子不听劝阻,还不断的用手拍打,用脚踢踹车门,后来又过来一名身穿蓝色上衣的中年妇女,然后四个人一起拦住警车,并且不断地拍打车门和车窗,对峙一段时间后穿粉色衣服的女子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走到警车右后侧嫌疑人所坐位置,然后用砖头将警车右后侧后备厢车的玻璃打碎,随即另外一名女子捡起砖头将警车右后侧车门玻璃打碎,警车玻璃打碎后两名男子就把警车车门打开了,然后四个人强行将车内的嫌疑人拽出,冯某和沈某抓着王某1阻止时遭到两名男子的拳头击打,随后嫌疑人被四个人带下车,下车之后那几个人还不断的上前推搡,在过程中嫌疑人王某1逃离现场,剩下四人继续和民警对峙,后来110巡特警支援人员赶来后将四名参与人带回了派出所。当时在执法过程中他们都遭到了推搡,是否有人受伤不清楚,当时将王某1从车上拽下来四个人都参与了。12、证人郝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涿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的辅警,2017年1月17日上午10点多,该队接到派警说在邱庄大队路口执法受阻,副队长张某带队,其开车就去支援了,到了现场后,其用执法记录仪看见一个穿粉红色衣服的女子手里拿着东西正在砸派出所警车的玻璃,那个女子砸了警车右侧两块玻璃后有一个男子在警车那里用手机录像,然后那个穿粉红色衣服的女子开始跟警车下面一个派出所的人推搡,其就过去录像,那个女子看见其在录像就回手把其手里的记录仪打掉了,然后那个女子就冲着派出所的人要逮捕证并说没有证就抓人,还推搡派出所的人,这时特警的支援也到了,然后派出所的指导员孙某让巡特警的人把妨碍执法的人带到派出所,然后他们在砸车现场把录像的男子和穿粉红色衣服的女子带上了���车,后来又在妨碍执法人员的家里把一个穿深色衣服的女子和一个男子带上警车就回派出所了。其到现场时看见被砸警车里有一个带着手铐的男子,其没有看见有人从警车里往外拽人,其录像的执法记录仪被摔坏了放在了双塔派出所。1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双塔派出所的指导员,2017年1月17日上午九点半左右,其在派出所值班时接到通知称在邱庄村委会门口刘某等人在传唤王某1时受到王某1家属的暴力抗法,然后其就开着警车带着派出所的辅警去支援,到了现场了解经过后其配合巡特警人员将抗法人员进行抓捕带回了派出所。其对损坏的物品价格鉴定无异议。1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將王某3家的物品及家电损坏一案双塔派出所的民警到其家对其传唤,刚开始是其妹妹王淑芬在场,后来其妻子翟淑玲和其的两个儿子王波、王舰也到了现场,当时王淑芬站在警车前阻拦警车不让警车离开,翟淑玲用石头将警车的两块玻璃砸坏了,王波和王舰在现场用手机录像着,其不知道谁踹警车的车门着,谁打开的警车车门想不起来了,其如何从警车上下来的记不清了。15、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27日,证人刘康宁、沈飞、冯劲、宋晓宁辨认出被告人翟淑玲、王淑玲就是2017年1月17日上午在涿州市邱庄村委会大门外妨害执行公务的人员;2017年4月20日,证人刘康宁、沈飞辨认出被告人王舰、王波就是2017年1月17日10时许在涿州市邱庄村委会大门外强行打开警车车门的男子。16、涿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清单、物证照片证实,办案机关调取了邱庄大队门口的监控录像和执法记录仪的录像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7、物证照片7张,证实警车被损毁的情况以及砸碎警车玻璃时所使用的工具。18、涿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翟淑玲、王淑芬、王波、王舰因妨害公务被行政拘留十日。19、涿州市医院诊断证明,证实刘某胸腹部软组织损伤;沈某面部、双手软组织损伤。20、涿州市东坊眼镜店发票证实沈某的眼镜价值人民币580元。21、证人刘某、沈某的证明,证实二人不申请做法医鉴定。22、涿州市公安局证明、警官证证实,刘某系该局2010年政法干警考录的公务员,现任涿州市公安局双塔派出所副所长;张亚辉系涿州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副大队长;沈某、冯某、宋某1系双塔派出所的辅警。23、涿州市公安局双塔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月17日10时许,刘某与辅警沈某、冯某、宋某1到邱庄村委会传唤王某1回派出所的过程中,遭到王某1家属的暴力反抗,王淑芬对刘某进行��拽撕扯,并用脚踢踹警车右后门,翟淑玲用石头将警车的玻璃砸坏,王波、王舰拉拽警车车门并从警车上拽出王某1,巡特警到达现场后四人使用暴力阻碍执法,协助王某1逃跑,并造成民警刘某、沈某受伤,砸坏警车玻璃两块,巡特警执法记录仪损坏,沈某眼镜损坏;刘某、沈某因案发后出差办案无法做法医鉴定,和拍照伤情照片。24、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该队损坏的执法记录仪涿州市物价局因厂家未出具详细的损坏清单未给予作价;王淑芬因为看守所要求做肺结核检查,所以2017年1月25日才将王淑芬送入看守所;经核查相关系统及相关档案,被告人翟淑玲、王淑芬、王舰、王波在妨害公务之前未发现四被告人在本辖区有违法犯罪记录。25、济南致业电子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其公司提供给涿州市公安局的雄视天下执法记���仪系人为损坏,不具备可修复性。26、涿州市公安局关于王立祥家中物品被砸坏一案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王树祥抓获经过、传唤证、逮捕证、涿州市公安局双塔派出所情况说明、涿州市公安局拘传证,证实王某1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该单位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侦查,由于多次对嫌疑人王某1进行传唤,王某1均未到所接受询问,2017年1月17日上午9时许,该所民警刘某带领沈某等人到邱庄村委会对王某1进行强制传唤是在依法执行公务。27、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证实被告人翟淑玲、王淑芬、王舰、王波的身份情况。28、谅解书证实沈某、刘某、冯某和宋某1对四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谅解。29、涿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损坏的警车价值为人民币1016元。30、涿州市公安局双塔派出所情况说明、涿州市公安局拘传证,证实王某1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该单位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侦查,由于多次对嫌疑人王某1进行传唤,王某1均未到所接受询问,2017年1月17日上午9时许,该所民警刘某带领沈某等人到邱庄村委会是对王某1进行强制传唤。被告人翟淑玲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四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单位和民警的损失,被害单位和民警对四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谅解。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淑玲、王淑芬、王波、王舰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李国利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波、王舰在共同犯罪中罪责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翟淑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王淑芬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王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王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解文海审 判 员 郑晓凤代理审判员 杨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单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