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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余新红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新红,张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执67号被执行人:余新红,男,汉族,1982年6月19日出生,住永城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张恒,女,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住永城市东城区。被执行人余新红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被执行人张恒涉嫌贩卖毒品罪没收财产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余新红、张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二庭移送案件执行书,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由永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孟 丽审判员 马 昊审判员 吕峻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