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台山市科创电气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堂鑫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山市科创电气有限公司,广州市堂鑫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399号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科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水步镇文华开发区井岗长山7号地3号厂房之二。法定代表人:李玮。被执行人:广州市堂鑫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怡路240号603房。法定代表人:余瑞琼。台山市科创电气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堂鑫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31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市堂鑫机电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科创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堂鑫机电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军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定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