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书波与张秀文;肖玉成;肖玉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波,张秀文,肖玉成,肖玉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赵书波,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被告张秀文,女,6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肖玉成,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肖玉才,男,2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波诉被告张秀文、肖玉成、肖玉才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书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书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余款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徐冬颖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