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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3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东海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德(扬州)输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东海化工有限公司,中德(扬州)输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3579号之一原告:台州市黄岩东海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2021197。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开发区龙浦路2号。法定代表人:林香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君飞,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德(扬州)输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7780010717。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鸿扬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玲,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东海化工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德(扬州)输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东海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546元,合计1571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东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阮钇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