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超,曹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冯超,男,1985年11月8日生被执行人:曹忠华,男,1973年2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冯超依据生效的(2016)陕0481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忠华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劳务费22600元及利息305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5元、本案执行费用2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委托仪陇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曹忠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杨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