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异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凤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异15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72381288。法定代表人:李宗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真,女,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兰华建筑公司主任,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执行人:张凤云,女,汉族,1956年10月4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2017)鲁1302执2554号,即申请执行人张凤云与被执行人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华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华建筑公司对查封其名下账户系劳动保障基金的专用账户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兰华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兰华建筑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临沂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管晓蒙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人民陪审员 周文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