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朝信与岩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信,岩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2民初515号原告:杨朝信,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住址昭通市巧家县,现住勐海县。被告:岩问,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勐海县。原告杨朝信与被告岩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杨朝信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朝信以双方已达成协议,赔偿款已支付,无诉讼以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朝信负担。审判员 阿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焕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