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张淑珍与刘春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珍,刘春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12号申请执行人张淑珍,女,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刘春奎,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忠法民初字第3836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春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春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33执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阎海波代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海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