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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张淑珍与刘春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珍,刘春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12号申请执行人张淑珍,女,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刘春奎,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忠法民初字第3836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春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春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33执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阎海波代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海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