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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叶庆园与被告叶庆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庆园,叶庆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344号原告:叶庆园,男,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叶庆频,男,196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叶庆园与被告叶庆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叶庆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庆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庆园负担。审 判 长  李九俊代理审判员  赵 凯人民陪审员  黄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