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玉华与江苏省光彩证照磁卡印刷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光彩证照磁卡印刷有限公司,王玉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光彩证照磁卡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杨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黄加钱,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华,女,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江苏省光彩证照磁卡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9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光彩证照磁卡印刷有限公司申请缓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因其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上诉人发出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于2017年5月26日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省光彩证照磁卡印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钮丽娜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龚 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笑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