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巨野金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孟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金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318号原告:巨野金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文化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孟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君、张朝军,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莹,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巨野金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自行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金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巨野金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常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