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字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伟与徐仕光、陈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徐仕光,陈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43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12月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被执行人徐仕光,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3月7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现住汉滨区五里镇。被执行人陈玉安,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12月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恒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申请执行徐仕光、陈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张伟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02执字4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慈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