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5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戴清义、张言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清义,张言枫,李雯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582-2号申请人戴清义。被申请人张言枫。被申请人李雯雯。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戴清义诉被申请人张言枫、李雯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雯雯所有的车牌号为轿车一辆。需要续行保全的,原告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