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葫芦岛华建轻钢构造安装有限公司、杨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80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委托代理人倪某,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葫芦岛华建轻钢构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街新台富东实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某,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在执行孙某与葫芦岛华建轻钢构造安装有限公司、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葫芦岛华建轻钢构造安装有限公司、杨某现无能力给付欠款,申请执行人孙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树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