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秦德良与魏占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德良,魏占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1645号原告:秦德良,男,194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晶,女,197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占坤,男,195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成杰,徐州市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秦德良与魏占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秦德良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秦德良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德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柔 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