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九洲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青海九洲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266号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九峰路339号。法定代表人:廖小琴。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泽兵,四川国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九洲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西关大街49号永和大厦十三楼。法定代表人:张生东。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九洲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原告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正文)审判员 曾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