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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谢贵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谢贵春,李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住所地:宜春市东风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2166-8。负责人:袁文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贵春,男,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李年华,女,1964年1月12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袁州区人民法院(2014)袁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至2013年12月21日)共计39026.7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8元、财产保全费370元、执行费355.55元,合计人民币40140.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贵春、李年华银行存款40140.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