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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3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开封市新兴毛纺厂与顺河区童记家俱厂、童凤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新兴毛纺厂,顺河区童记家俱厂,童凤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3民初279号原告开封市新兴毛纺厂。委托代理人谢灿锦,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顺河区童记家俱厂。被告童凤超。本院在审理开封市新兴毛纺厂诉顺河区童记家俱厂、童凤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新兴毛纺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开封市新兴毛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开封市新兴毛纺厂负担。审 判 长  许 庆审 判 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