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呼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天均、苗建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磊,曹天均,苗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895号申请执行人呼磊,男,汉族,1993年9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93********。被执行人曹天均,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个体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73********。被执行人苗建忠,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安塞县农行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君林上苑*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71********。呼磊与曹天均、苗建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6)陕0602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曹天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呼磊123991.63元,被告曹天均已付13820元,应再付110171.63元;二、被告苗建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补偿原告呼磊1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7元,公告费565.60元,原告呼磊已预交,实际由原告呼磊负担660.60元,被告曹天均负担992元,并于案件款兑现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呼磊。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苗建忠履行判决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895号案件的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