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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崔红建、安徽宝祚昊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红建,安徽宝祚昊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2967号申请执行人:崔红建,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26岁,汉族号码340121199009166119,住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小桥村荣刚组.被执行人:安徽宝祚昊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岳西路31号经典雅苑1幢1101室。法定代表人:袁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崔红建与安徽宝祚昊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宝祚昊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了撤销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4执29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明琦审判员  宋建忠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执行,有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