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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163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刚,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21日,甘肃省陇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陇西县。无前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2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13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陈刚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兰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774km+800m处时,因车辆爆胎将车停在高速公路超车道内,被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会师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2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刚具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认罪态度较好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刚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刚供述,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甘陇通鉴所[2016]毒鉴字第2442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视频截图,查获经过,被告人陈刚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刚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对被告人陈刚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刚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刚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