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1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卫明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莹、刘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明月,冯莹,刘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90号申请执行人卫明月,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两江看农场场部社区4组515号,身份证号:230811198810154629。被执行人冯莹,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川县悦来镇21委1组幸福小区661号,身份证号:230826197006242417。被执行人刘笃军,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东风区杏林社区6组86号,身份证号:230802196911171318。本院在执行卫明月与冯莹、刘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9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绍峰审判员  崔京虎审判员  杨世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佳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