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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3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仲丽与章丘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山东财经大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仲丽,济南市章丘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山东财经大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5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仲丽,女,汉族,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扬(系徐仲丽之夫),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原名称为章丘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程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正阳,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第三人:山东财经大学,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卓志,校长。上诉人徐仲丽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章丘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财经大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章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仲丽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徐仲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仲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78元,减半收取1589元,由上诉人徐仲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振华审判员  黄宏伟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