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5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美安与陈忠平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安,陈忠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013号原告:张美安,男,汉族,1962年7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锐,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平,男,汉族,1957年1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红珍,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美安与被告陈忠平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美安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本院收取440,余款735元退回原告张美安。审判长 岳宪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