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刘乃林与温铁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乃林,温铁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285号之一原告:刘乃林,农民。被告:温铁柱,年龄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乃林诉被告温铁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乃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乃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乃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乃林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袁玉明审判员 牛爱鑫审判员 郝利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峰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