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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刘乃林与温铁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乃林,温铁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285号之一原告:刘乃林,农民。被告:温铁柱,年龄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乃林诉被告温铁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乃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乃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乃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乃林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袁玉明审判员  牛爱鑫审判员  郝利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峰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