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裴盼武与陈桂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盼武,陈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裴盼武,男,汉族,1977年10月2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陈桂平,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籍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裴盼武与被执行人陈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桂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裴盼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桂平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陈桂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嗣后,申请执行人裴盼武与被执行人陈桂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陈桂平向裴盼武支付30000元,执行费350元由裴盼武缴纳。经申请执行人裴盼武确认其收到案款3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50元,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105号案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