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修令与唐国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修令,唐国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222号原告:张修令,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唐国宗,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忠县,现住灵宝市。原告张修令与被告唐国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修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修令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修令负担。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