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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修令与唐国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修令,唐国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222号原告:张修令,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唐国宗,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忠县,现住灵宝市。原告张修令与被告唐国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修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修令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修令负担。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