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执字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光财与韩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财,韩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1执字60号申请执行人张光财。被执行人韩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光财与被告韩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981民初242号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韩超履行案件款40000元,并分别承担诉讼费812元,执行费512元,共计41324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韩超于2017年7月20日钱缴纳案件款30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万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