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小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533号原告: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法定代表人:刘玉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小华,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