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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刘国祥与李志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祥,李志恒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911号原告:刘国祥,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李志恒,男,4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祥与被告李志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志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祥撤回对被告李志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原告李志恒承担。审判员  王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