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筱颖与李福鹏、张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筱颖,李福鹏,张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651号原告:张筱颖,女,1966年7月5日生,汉族。被告:李福鹏,男,汉族。被告:张华君,女,汉族。原告张筱颖与被告李福鹏、张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筱颖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筱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晴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