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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筱颖与李福鹏、张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筱颖,李福鹏,张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651号原告:张筱颖,女,1966年7月5日生,汉族。被告:李福鹏,男,汉族。被告:张华君,女,汉族。原告张筱颖与被告李福鹏、张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筱颖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筱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晴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