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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7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新与安徽信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安徽信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7886号原告:王新,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现住霍邱县。被告:安徽信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65号西环商贸中心706号。原告王新与被告安徽信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与被告安徽信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陈孟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潇     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